鹰潭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草案及其说明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鹰潭人大网、鹰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鹰潭在线客户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鹰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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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旅游者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 文明旅游的保障和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旅游行为,提升旅游文明程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旅游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旅游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旅游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市场监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广新、科技、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旅游的促进者。
第二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文明、诚信、规范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
(三)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四)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
(五)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对外来旅游者进行价格歧视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拍摄旅游者照片,或者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游览和自由摄影的设施;
(八)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承担旅游运输;
(九)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十)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四)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五)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六)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七)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及导游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旅游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有饮酒驾驶、疲劳驾驶、超过定额乘员载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车中接打电话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文明旅游提醒标识。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大力倡导文明用餐、杜绝浪费,引导游客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
旅行社应当将文明旅游内容作为重要条款纳入旅游合同。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文明旅游教育培训,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其经营场所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章 旅游者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吐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二)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争吵斗殴,不并行挡道;
(三)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游览路线游览,进出景区(景点)、参与游览项目应当依次排队,不违规攀岩、游泳及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乘坐游览车辆、船筏、缆车及其他观光运输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上下,遵守乘坐规则,服从管理;
(五)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逐乱喂动物,不违规垂钓;
(六)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文物古迹,不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
(七)尊重旅游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道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嬉戏玩笑、随意拍照和违规燃香;
(八)爱护景区公共财物,不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
(九)遵守社会公德,语言文明礼貌,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及妇女;
(十)文明用餐,拒绝浪费;
(十一)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纠纷时,合法、理性维权,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
(十二)听从导游及景区(景点)工作人员提醒,不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驾驶机动车或者骑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观光旅游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线路行驶或者骑行,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景区(景点)开展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户外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农家乐、采摘园等农业生态景区(景点)旅游时应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尊重当地民俗和生活习惯,不乱采乱摘。
第四章 文明旅游的保障和实施
第十七条 市、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积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个人对文明旅游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第十八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和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文明旅游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文明旅游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景区(景点)的道路(含栈道)、停车位、卫生间、垃圾桶(篓)等设施应当与其容量相匹配,并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九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旅游环境。
第二十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在有条件的景区实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询问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不文明旅游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介,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倡导文明旅游。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个人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表彰制度,奖励和表彰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市、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获得市、市(区)级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和表彰的情况作为评定文明单位的加分项目。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获得市、市(区)级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奖励和表彰的,应当作为其评优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开展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体系,作为重要的考核(考评)指标。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督促、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公共场所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停止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任何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旅游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劝阻、纠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专门的文明旅游志愿者组织,引导和督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文明旅游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会员自觉担当起维护行业形象的责任,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旅游文明建设,传播文明旅游先进事例,刊播文明旅游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旅游行为和不诚信旅游经营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旅游的氛围。
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和不诚信旅游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质量等级的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并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对于纳入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该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相关信息在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布。
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评价行为人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景区范围按照景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予以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鹰潭市第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旅发委主任 程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文明旅游立法的有关要求,市旅发委牵头起草了《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指出“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等的引领作用”。可见,制定我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要求的具体落实,对我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是实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题中之义。近年来,鹰潭市旅游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旅游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2015年、2016年鹰潭市先后获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2016年4月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在鹰潭召开,全域旅游发展方兴未艾。当前,我市正扎实有序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氛围浓厚,效果显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导则》要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加强旅游文明建设,全面推行国内旅游文明公约和出境旅游文明指南,培育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营造文明旅游新风尚”。过去,我市在文明旅游促进体制、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把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建立长效机制,对实现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非常有必要。
三是提高旅游发展质量的现实需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发展的竞争更多的是优质旅游水平的竞争,而优质旅游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近年来,鹰潭市旅游环境有了显著提升,但是,诸如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从旅游业人员诱骗消费者、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旅游者任意破坏花草树木、文物古迹等不文明及违法现象仍然存在。2017年5—7月份,市旅发委在各有关单位的协助下,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文明旅游立法调查问卷活动。据统计: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承担旅游运输,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弄虚作假宣传,对外来旅游者进行价格歧视,导游、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小摊小贩在景区等涉旅场非法经营;旅游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在禁烟场所吸烟,踩踏绿地、摘折花木和果实,污染水源,浪费水电,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按照指定线路行驶或者骑行,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旅游顽疾仍不同程度存在,亟待解决。
二、起草经过
《鹰潭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将《条例(草案)》列为2018年立法项目,市旅发委是牵头起草部门。2017年4月,市旅发委印发了《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调研工作方案》,随后市旅发委收集、汇编了《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汇编》。同时,聘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担调研起草工作,于2017年5月至8月,调研起草组通过会议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外出考察等方式广泛开展了文明旅游立法调研。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旅游专家学者,各涉旅部门,市(区)、龙虎山景区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参加的系列座谈会16次,参加人数700余人次,指导导游协会调查导游人员300余人次,游客代表4000余人次,发放收回文明旅游调查问卷3000余份,通过移动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旅游信息网、涉旅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就文明旅游存在问题及治理建议和《条例(草案)》多次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对征集的意见梳理汇总后,再次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贵溪市人民政府、余江区人民政府、月湖区人民政府、龙虎山景区管委会等共19家单位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论证和修改完善。使法规最大程度地汇聚各方智慧,使各项规定更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规范对象。在前期的调研过程中,就立法规范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以规范旅游经营者责任为主,突出对旅游环境的整治优化和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法律约束;二是以规范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为主,突出对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法律约束,制定完善对旅游者文明的奖惩机制。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结合旅游产业特点和我市文明旅游现状,《条例(草案)》主要以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为主。
(二)关于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条例(草案)》除列举了《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外,还就自驾游和骑行游规范、户外活动、乡村旅游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了说明,突出了鹰潭实际和特色。
(三)关于旅游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对旅游者的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处罚缺乏上位法依据,为契合鹰潭实际,根据立法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反映结果,对旅游者未触犯现有法律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主要通过警示、劝导、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约束。同时,为了加强对旅游者违法行为的管理,《条例(草案)》对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种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诚信信息记录。
(四)关于促进文明旅游的保障措施。要切实提升我市文明旅游水平,必须从政府、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约束。因此《条例(草案)》对文明旅游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市、市(区)人民政府、景区要加强文明旅游财政保障、机制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旅游综合执法、表彰奖励等工作;二是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为文明旅游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建立、健全文明旅游行为奖励表彰制度,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督促检查等制度;三是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构,将获得文明旅游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的考评内容,加强对文明旅游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四是积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个人对文明旅游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旅游文明建设,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旅游的氛围。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面努力,为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创造良好环境,通过良好的文明旅游环境影响旅游者的文明旅游,促进文明旅游水平的整体提升,这是本《条例(草案)》的亮点。
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条例(草案)》共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宗局、市市场监管局、贵溪市人民政府、余江区人民政府、月湖区人民政府、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共19家单位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论证和修改完善。对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审核修改意见以及贵溪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的修改建议,均做了采纳和修改,其他单位无意见。
来源:鹰潭人大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