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3·15”小记者话维权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3-29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3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了解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历史,小记者们赶快把关注点转移到你们自己的身上来吧。“3·15”刚刚过去,你们作为青少年是消费维权宣传和保护的重点对象,在这里本刊借此次征文活动,向小记者们普及一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维权小知识。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学了这些小知识,小记者们是不是觉得这些离自己有点遥远?其实,不是这样的。你们也是消费者,你们用的书包、铅笔、橡皮、练习本、水彩笔……这些学习用品的质量怎么样?一放学,有的小记者就冲向了校门口的小吃摊,在小卖部购买各种五角、一元的小零食,购买廉价的地摊玩具……你们的消费真的安全吗?有没过吃坏了肚子?有没有买回家就坏了?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


其实一年365天,每天都应该当做“3·15”来对待。小记者们,拿起手中的笔,结合你们在学习、生活中的小实例,你是怎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如果在这之前不知道消费者权益,今天学习后你将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文要求主题明确,体裁不限,题目自拟,文字控制在500字以内。征集的优秀稿件将在秦皇岛晚报《小记者周刊》上刊登发表。小记者投稿邮箱:qhdwbxjz@163.com。小记者们快快拿起笔动起来,我们期待着你的来稿哦!




秦皇岛晚报小记者

邮箱:qhdwbxjz@163.com

qq交流群:498380197

电话:0335-3912188

微信号:wbxjz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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