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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3-10  截止时间: 0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附件1,以下简称“标识”)和使用说明(附件2),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标识使用监管工作,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减抗”评价标准的养殖场要退出并对社会公布,同时收回标识使用权。

附件: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矢量文件(以电子版发)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使用说明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附件2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使用说明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经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评估达标的养殖场(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主要标注于畜禽产品销售包装、养殖设施环境、宣传材料、宣传活动等载体。本标识的使用说明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标识使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应使用标准色彩标识的电子源文件印制、印刷。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产品包装、平面广告、图文宣传、会议展览、纪念品等。

二、标识安全空间

为使标识在传播过程中不与其他元素混淆,标识印制须设定安全空间,与其他元素的间隔四周不得小于安全空间尺寸规范的距离。

(一)安全空间尺寸规范

“x”为标识实际使用高度。安全空间的单位设定为“1/4x”,为标识高度的四分之一,并随着标识大小的变化而调整。

(二)纯色标识使用规范

当标识受到印刷或其他制作工艺条件限制,不能印刷标准色彩时,请使用标识的纯色稿。当标准色彩可以使用时,应首选使用标准色彩标识。

三、标识颜色

标准色彩能有效地区分与强调形象的差异性,并充分发挥全面扩散,在整体上统一形象识别系统,驾驭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传播。标识标准色彩如下:

 

 

 

  来源:兽药规范使用

  审核:徐刚

  校对:赵子琛

  编辑:莫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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